青岛市地震局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核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一)实施机构:震害防御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分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处长
(二)审核机构:震害防御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处长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地震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办理核准
许可期限为两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四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过错责任。
行政处罚
一、查处不按法律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不依法进行地震安评等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震害防御处
立案岗位责任人:分管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责任人:处长
(二)审核机构: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核岗位责任人:局长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地震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五)执法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四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过错责任。
二、 查处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
(一)实施机构:震害防御处
立案岗位责任人:分管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责任人:处长
(二)审核机构: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核岗位责任人:局长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地震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五)执法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四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过错责任。
三、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及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科技监测处
立案岗位责任人:分管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责任人:处长
(二)审核机构: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核岗位责任人:局长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地震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五)执法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四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