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震局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局进行应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接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后,由市地震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参与应诉的人员。

    对复杂案件,除本局人员外,可聘请专业律师参加诉讼。

    第三条 对重大、复杂、集团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局长出庭应诉,局长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出庭应诉。

    每年的第一件行政应诉案件,局长出庭应诉,局长每年出庭案件数至少两件。

    第四条 应诉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应诉人员须履行法定的举证责任,负责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应诉人员根据法院的要求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展开法庭辩论。

    第六条 应诉人员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后,依法查阅本案庭审材料。

    第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应诉人员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八条 应诉人员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诉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十条 诉讼期间,如果法院要求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十一条 应诉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局必须履行。

    第十三条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诉人员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诉人员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