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震局行政复议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各区(市)地震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各区(市)地震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人身份的确认

    1.认为该区(市)地震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

    2.同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复议。

    二、复议机关的选择和确认

    1.申请人可以向该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地震局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同时向上述机关申请的,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市地震局将不予受理。

    三、被申请人身份的确认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该区(市)地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2.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事项,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的;

    5. 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五、申请时限

    1.自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六、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1.申请

    ⑴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其他相关材料亦应一并提供。无书面申请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市地震局法制工作人员当场记录上述情况。

    ⑵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法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受理

    市地震局收到复议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定但不属于市地震局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审查或调查

    受理申请后,市地震局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地震局法制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市地震局法制工作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⑵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⑶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费。

    5.行政复议决定

    市地震局法制工作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局长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⑴认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⑵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责成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⑶认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市地震局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还可以责成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⑷认定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合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七、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和履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程序送达;

    2.市地震局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监督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

    八、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

    1.市地震局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申请人行政复议的,以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市地震局将依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或者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