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震局行政处罚程序

    凡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开展行政处罚。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参与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

    三、行政处罚审批。由执法分管领导批准。

    四、向当事人单位下达地震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若当事人单位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要求组织听证的,地震局应在收到当事人单位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听证结束后,青岛市地震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应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是否应受行政处罚以及应处罚的金额等事项,做出相应决定。

    六、向当事人单位送达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单位应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罚款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七、若当事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此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当事人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地震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超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九、结案。地震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写出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建卷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