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震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行为,统一执法尺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准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震局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本制度。
第三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罚款时,应当与警告和责令改正等措施共同实施。
第四条 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建设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罚款:
(一)在项目开工之前,主动改正错误,按规定进行地震安评的单位,免于罚款;
(二)项目投资额超过一亿元,按投资额万分之五的比例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项目投资额在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按投资额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
(四)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的,按投资额万分之七的比例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五)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六)被执法单位或个人挠、抗拒执法,殴打执法人员者可加处一万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第五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评单位从事地震安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规定进行罚款: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50%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50%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等额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四)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等额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六条 对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罚款:
(一)由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等额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由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等额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无法弥补损失的,处以最高额度罚款。
第七条 实施行政罚款的自由裁量,必须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后,以事实作为处罚依据。
第八条 行政罚款的裁量应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行政处罚申请表》,列出裁量的依据,报分管领导,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九条 对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的监督按照本局的执法监督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