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共1项)
一、批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法律依据:
1.《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2.《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二)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确认书。”
3.《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