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震局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核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一)实施机构:震害防御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分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处长

(二)审核机构:震害防御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处长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地震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办理核准

许可期限为两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四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过错责任。

 

行政处罚

一、查处不按法律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不依法进行地震安评等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震害防御处

立案岗位责任人:分管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责任人:处长

(二)审核机构: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核岗位责任人:局长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地震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五)执法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四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过错责任。

二、 查处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

(一)实施机构:震害防御处

立案岗位责任人:分管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责任人:处长

(二)审核机构: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核岗位责任人:局长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地震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五)执法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四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过错责任。

三、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及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科技监测处

立案岗位责任人:分管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责任人:处长

(二)审核机构: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核岗位责任人:局长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地震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五)执法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四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青岛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