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 市 地 震 局
青岛市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二、办事部门:震害防御处
三、管理权限:凡是在青岛市进行的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都必须经青岛市地震局核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四、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五、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震害防御处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1)申请人填好的《抗震设防标准核准确认书》表格;
(2)《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工程选址位置图;
(5)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办理人员审查报送资料齐备合格后,受理申请。
3、办理人员在确认书中填写确认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本局公章,行政许可生效。
4、将核准确认书送达申请人。
六、工作纪律:
1、本局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的空白抗震设防标准核准确认书文本,任何人不得收费。
2、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程序及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除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外,任何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与办理行政许可无关的材料。
3、本局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4、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七、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83101385 83101389
九、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17号823房间
十、许可监督:局纪检组负责对该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本局行政许可工作接受青岛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震局的监督。
局纪检组监督电话:83101388
局纪检组通信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17号828房间
邮政编码:266100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电话:80793111 83862066
山东省地震局行政复议电话:0531-88959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