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青岛市地震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二款
2.《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
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4.《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
5.《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6.《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7.《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
8.《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四条
9.《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条二款
10.《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
11.《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三条
12.《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
13.《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