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通知

各市、区计委、地震局(办),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90号,以下简称《安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市的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能力,现就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属《防震减灾法》和《安评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对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级计划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凡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不需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设防标准审核制。由市地震局依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进行审定,并出具抗震设防要求证明。

    三、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评审通过后,由市地震局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和总概算。

    五、计划部门与同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辖内拟建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管理情况。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将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部门和单位,按《防震减灾法》及《安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青岛市计划委员会
青岛市地震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