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震局关于对全市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核查登记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市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2008年奥运提供安全的环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青岛市地震局决定对我市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进行核查登记。

    一、凡是在青岛行政辖区内,自1998年11月19日《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拟建等重大工程,均属这次核查登记的范围。其中包括: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桥梁、立交桥;

    2、铁路干线的重要客货运枢纽车站、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4、Ⅱ级以上机场;

    5、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

    (二)能源工程

    1、Ⅰ级水工建筑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及大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及其变电站、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信工程

    1、市级以上的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的主机楼。

    (四)生命线工程

    1、城市大型供水、供热、燃气工程的主要设施;

    2、城市的市控粮食加工厂和粮库;

    3、三级医院(500张床位以上)的门诊楼、重要医疗设施及血库等。

    (五)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2、重要的军事工程;

    3、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位于Ⅶ度和Ⅷ度烈度区的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8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

    2、市级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的主要用房;

    3、容纳1000人以上大型影剧院、10000人以上体育场馆,1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

    4、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5、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拟建建设工程;

    6、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7、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

    二、市地震局统一组织对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的核查登记工作。

     三、各市(区)的地震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执法、监督工作。

    四、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拟建的重大工程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青岛市地震局办理登记手续。

    五、对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而未做的单位,市地震局将依法给予处罚。

    青岛市地震局地址:太平角四路8号

    电话:3875381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