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市)计划、建设、规划、地震、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
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与《防震减灾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是防震减灾法规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贯彻《条例》,确保我市各类工程的抗震能力, 合理利用建设投资, 必须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和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属《条例》和《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前期工作计划),到市地震局登记并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国家认可的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局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支出,纳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四、对可不做专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工业与民用拟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做专节论述。
五、各级计划部门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单位应补充相应内容。
六、各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场址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重大工程项目应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经市地震局核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确认书。
七、各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抗震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施工图不予审批通过,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不 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并做出相应处罚。
八、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震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须进行地震安全性 评价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工程项目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的审验登记备案。凡未备案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十、各级计划、规划、建设、地震、土地等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各有关单位按《条例》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条例》在我市的贯彻执行,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青 岛 市 地 震 局
青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 岛 市 规 划 局 联 合 发 文
青 岛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